“出去旅游前簽了合同,回來后到現在沒付錢。”最近,青島的關先生卻犯了愁,2021年7月份的一次帶團旅游經歷讓他如鯁在喉,他與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市北支公司的負責人宋先生簽訂了合同,組織該公司四十多名員工到云南旅游,返回青島之后9.6萬元旅游費用一直沒有收到。而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關先生與宋先生之間所簽合同沒有加蓋公章,系宋先生個人行為,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組織云南游回來錢卻遲遲拿不到
關先生是山東金橋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市北分公司的員工,2021年7月份,他與時任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市北支公司負責人的宋先生簽訂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約定宋先生等45人于7月3日啟程到云南旅游,總行程6天,費用9萬元。“這份合同就是在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市北支公司簽的,當時很多員工都在場。”
關先生告訴信網,雙方約定旅游回來以后結清所有款項。“當時說7月25日就能將這筆錢支付給我。”可回到青島之后,關先生一直沒有拿到原本早就應該支付旅游費用。“這趟旅行一共花了9.6萬元,我們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完畢,可錢卻不給我了。”為了索要這筆旅游費用,關先生多次追問過宋先生,得到的答復是宋先生是遵照公司的要求獎勵員工,費用的問題讓他找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結賬。
“我去找過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多次,他們完全否認旅游的事情。”關先生說,為了追回這筆旅游費用,他多次與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聯系,但都被告知讓他找宋先生要這筆錢。如今這筆旅游費用仍然沒有著落。
員工稱經分公司同意后才去旅游
1月27日下午,關先生通過微信與宋先生一直進行著溝通,宋先生表示外出旅游是得到了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的批復,并且宋先生描述了這次去云南旅游的情況,他在微信中說,從去年4月份開始,達成萬P獎勵云南游名額2個,五月和六月獎勵一個,4月份提過簽報,沒及時通過,6月份重新提過簽報。
關先生也向信網提供了一張宋先生給他的截圖,用以佐證此次旅游是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批準的。內容是一份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內部審批系統休假申請,休假類型為“公出”,備注為“公司方案兌現,領隊出行。”申請時間為7月3日,申請人是宋先生,批準人為齊可友、付曉紅、董志國、姚伊東。據介紹,齊可友、付曉紅為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考勤、人事人員。董志國、姚伊東為公司主要負責人。
關先生還提供了一張印有長城人壽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的白板照片,白板上的內容標明了6月份的方案匯總,達成30000P獲得西雙版納2個名額,達成50000P獲得4個名額。另一張微信群截圖顯示,該微信群名為長城青分本部主管群,宋先生在群內提報了此次旅游的相關事項。
信網就此還與參與旅游的一名員工取得了聯系,該員工表示是公司安排的外出旅游,并且目前因為設定的目標不合理,此次去云南旅游的員工都已經離崗,但是還沒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們打算起訴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
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稱是個人行為
信網跟隨關先生來到位于山東路銀河大廈17層的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見到了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董經理。
董經理表示,相關的旅游活動是宋先生個人行為,他強調了合同上沒有加蓋長城人壽的任何公章,只有宋先生個人的簽名,這筆錢應該找宋先生索要。信網從雙方的合同上看到確實只有宋先生的個人簽名,并沒有加蓋長城人壽的公章。“公司對此并不知情,完全是他的個人行為。”
那么,45人離開青島,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絲毫沒有察覺嗎?對此,董經理表示當時并不知情,是后來才知道的。并且董經理還指出這45人中只有8人是公司員工,其他的人并非公司員工。對于這個說法,關先生表示,其中有員工家屬,因為當時員工達成業績,公司獎勵名額不一樣,名額多的員工可以帶家人。
關先生現場指出可以查6月份的員工業績和考勤,對此,董經理并未接話,而是將話題轉移到了合同上,他表示為此也咨詢過相關部門,這份合同與長城人數青島分公司無關。
此外,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向信網提供了一張截圖,內容顯示為2021年7月5日的“紅色之旅”旅游事項。該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宋先生當時提報請假是要去該旅游活動,但不知為何后來沒有去,而是去了云南。
律師建議先搜證再追加被告
對于此事,山東照岳律師事務所的胡克壯律師表示,此事中,合同主要是宋先生與關先生雙方簽訂,主體并非長城人壽市北支公司,內容中也沒有體現出跟長城人壽有關的內容。目前面臨的主要矛盾在于關先生認定這筆旅游費用該向長城人壽索要,而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否認此事。
“關先生現在要拿出相關證據證明,此事與長城人壽市北支公司有關,目前能夠確定的是合同簽訂者是當時長城人壽市北支公司的負責人,參與旅游的是員工或家屬,但這些還遠遠不夠。”胡律師認為,目前對關先生有利的是其手中有一部分截圖,如果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訴訟之前建議讓合同簽訂人和參與旅游的員工提供相關證據,“這樣可以追加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為被告。”此外,胡律師還建議,在與公司簽訂合同時,除了相關人員簽名以外,一定要要求加蓋公司章,避免出現糾紛時,損害自身合法權益。(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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