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了青建罰﹝2023﹞第22號處罰決定書關于青島青房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檢查發現,由青島青房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市北區遼陽西路紹興路項目未履行監理職責,現場存在安全體系建設不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未按要求落實;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不在崗;局部基坑未完全支護,臨時用電個別使用非標電箱,塔吊作業區域下集中作業區未搭設防 護棚等6條安全隱患。
依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青島青房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作出了處壹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決定。
同時,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還公示了青建罰〔2023〕第023號處罰決定書關于青島萬通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案件,案件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安全檢查時,發現青島萬通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的市北區遼陽西路紹興路項目未履行監理職責,現場存在安全體系建設不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未按要求落實;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不在崗;局部基坑未完全支護,臨時用電個別使用非標電箱,塔吊作業區域下集中作業區 未搭設防護棚等6條安全隱患。
依據《青島市實施<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辦法》(青島市政府令〔2021〕285號)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監理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青島萬通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處伍仟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決定。